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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终身负责制听起来比较麻烦,但也能促进行业发展,对设计作品负责是每位设计师都应该做到的基础,建筑事故多发,设计图是施工基础,自然要重视起来,而这种制度是否合适,还需要建筑设计院和大家一起探讨。
设计责任分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通俗地说就是被建设部门通报或罚款,或注销资质;
民事责任,通俗地说就是造成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赔钱;
刑事责任,通俗地说就是造成安全事故,坐牢,相比下也是最严重的惩罚形式。
根据实际的案例,刑事责任最终追究的是“直接责任人”,此人含义深刻。如果某设计师设计的图纸出了安全事故,即使图纸签的是别人的名字,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
同样不盖章不签字出白图,法院同样能追查到直接设计人,任何时候都不要怀疑法院等机关的能力。但是让设计师承担责任,那么公司领导呢?审核校对呢?不仅要追究设计师的设计责任,更要追究领导和公司施工图审查责任。
设计师个人的业务能力有限,专业分工也不同,不可能把施工过程中各种问题都考虑到。各个专业要求也不同,这就需要设计公司对设计师提交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和技术答辩,尽可能的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前期,不要等后期发现问题就覆水难收了。责任下移,绝对是对设计师的不公。
按照项目提成的分配比例,设计师往往拿到的提成是最少的。公司经常以运营成本,平台资源,股东分红等说法拿走了绝大部分设计费。但是以后出现问题,追究的责任的主体是设计师,而非公司领导和审核机制。
刑事责任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为直接责任人员,含义深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未明确具体责任人)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设计单位及注册师为具体责任人,设计单位一般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注册师为具体责任人,为了与五方主体责任人中设计项目负责人相对应,要求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注册师),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设计终身负责制,出了问题结构设计师首当其冲。这话也不无道理,因为这个环节是施工的基础,也是最容易追责的。相对来讲,建筑美观度与质量几乎没有可比性,一旦倒塌事件发生首先是结构设计师的问题。
诚然,设计终身负责制是为了让设计师制图设计的时候足够重视,正确对待设计成果,减少项目出错率,提高交付能力。在项目设计阶段,设计师对项目的注重程度决定着施工图提交质量,从而决定了项目后期出问题的多少,让设计师能够重视设计成果总是对的,也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