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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环境中,建筑消防设计有不同的考量点,消防工程是必要工作,针对其中的一些经典问题,建筑设计院给出了这些回答,一起看看吧。
一、防火门监控系统和电气防火监控是否必须设置?
答:如果建筑内设计的是常开式防火门或安装有门禁系统,应当在消防控制室设置监控系统,以便在发生火灾时需要进行联动操作。
电气火灾在我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为有效防范电气火灾,规范要求一些重要建筑设置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应将电气火灾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
二、技术规范是否有溯及力?
一些建设项目(如城中村改造项目、还建房项目,由于工期持续时间长,而规范的更新速度较快,有些项目在新规范出台之前已进行消防设计,且已经通过了消防设计审查,而施工或报验收时新规范已出台并实施,那么应该是按新规范还是旧规范执行?
答:这个现象在大中城市还是比较普遍的,前几年基建投资项目很多,且正值城中村改造升级时期、建设步伐较快,大量的建设项目经过二、三年的建设周期,工程已陆续完工,需要报消防验收或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规定: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因此,在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实施以前已进行消防设计,且已经通过了消防设计审查的,其消防验收可执行原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
三、精装修验收能否与建筑土建部分验收合并办理?
商场、酒店、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项目,在土建部分未办理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就进行精装修,精装修完成之后,精装修能否与建筑主体的验收合并办理?
答:可以,这是一种便民的做法,前提是土建工程和二次装修工程设计均已通过消防审核(或备案),验收时装修和土建工程可以一起申报,一起验收。
四、在不影响消防车通过的情况下,消防车通道设置为隐形车道是否可行?
答:不可以!隐形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通常是指在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种植不妨碍消防车通行和扑救的草皮等绿化设施,应急时供消防车使用。
目前大多数物业消防意识淡薄,私自改建扩建情况突出,隐形车道和场地更容易被挪为他用,难以保证消防车道的长期有效。绝不能为了应付消防验收临时设置,验收后又改作他用,否则将埋下隐患、严重影响安全。
五、供电中的“双电源”如何理解?
答:规范上对于“双电源”和“双回路”供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双电源”是要求从两个不同发电厂或两个区域变电站引出的两路供电,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有困难,且成本较高。
为了降低成本,现实中有些企业采取的从一个变电站的两个母线引入两路供电的方式是“双回路”供电,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家规范中 “一级负荷”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增设具有自动启动功能的自备发电机的方法解决。
六、有些项目设置在偏远郊区,由于市政配套建设滞后,没有两路水源,如何解决?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2.2条规定: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要求:1、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2、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3、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市政消防给水应与市政道路同时规划、设计和实施,若由于市政道路建设滞后,没有条件引入两路水源,则要积极与自来水公司协调,从其他市政道路引入水源。若协调不了,则要增设消防水池,利用河流、湖泊、景观水池等其他水源,提高补水能力。
七、户内避难间防火门可否取消?
规范要求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设置避难间,户内宜采用乙级防火门等,在一些项目中存在争议,如多数业主认为“防火门难看,后期还要拆除很浪费”,可否取消设置?
答:不行!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设计、施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32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避难间安装的防火门,是保证人要在火灾发生的第一时间可以躲进避难间的相对安全的环境。必须严格按要求设计、施工,才能确保安全。
八、 多层住宅是否也要求疏散楼梯必须出屋面?
答:是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3条规定: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消防疏散一般应满足“双向疏散”原则。公共建筑或高层住宅一般有两个以上疏散楼梯,每个楼层一般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用于人员疏散,楼梯间宜通向屋面,这样可使人员多一条疏散途径,有利于人员及时避难和逃生。对于一些单元式住宅,仅有一部疏散楼梯时,如楼梯间未通向屋面,人员在竖向中只能向一个方向疏散,危险性很大,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
九、规范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比严格,如何规避处理?
答: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灭火救援的重要设施,十分重要,新规范将其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2.1条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从消防安全角度来讲,必须严格执行消防车登高操作地的相关规范、不容规避。
十、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地上一层,可以直通室外,是否可以不设自动灭火设施?
答:规范中对消控室设置什么类型的灭火系统没有特殊规定,如果建筑本身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话,控制室也应安装喷淋。
十一、气溶胶使用是否需要强制认证?现在是否能用?
答:应当需要认证,但是现在所有气溶胶产品的3C暂停了,在气溶胶的3C政策没有明确之前,不应该再设计气溶胶产品,建议可综合考虑,使用更为先进、高效、清洁、安全的如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至于能不能使用,严格来讲,没有3C认证的产品不能使用,但目前处于过渡期,在使用之前,最好咨询一下相关部门。